Category Archives: 香港稅制概述

香港税收介紹及與中國大陸稅法的區別

香港稅收可簡分為直接稅及間接稅。香港一直實行簡單稅制,徵收稅種較少及主要為直接稅。

香港的利得稅稅務年度為需評稅公司的財政年度,或一個農曆年。政府的財政年度則為4月1日到翌年3月31日。

直接稅

薪俸稅

薪俸稅是納稅人為在香港工作所賺取的入息所繳交的稅款。政府會對薪俸稅納稅人提供各種免稅額,扣除免稅額後會按一個累進的徵稅率徵稅。惟所徵收的薪俸稅款,不會超過按標準稅率(即未扣除免稅額的應課稅入息的某一個固定百分比)所徵收的稅款。

利得稅

利得稅是納稅人為在香港經營業務取得的利潤所繳交的稅款。

物業稅

物業稅是納稅人為在香港持有物業並出租賺取利潤所繳交的稅款。只持有物業不須繳交物業稅,但仍須繳交差餉(部分物業更須繳納地租)。

個人入息課稅

個人入息課稅是指為需要同時繳交薪俸稅、利得稅及/或物業稅的納稅人所提供的一項稅務寬減。稅務局會對選擇個人入息課稅的人士的所有收入(即薪俸稅、利得稅及/或物業稅所列明的各種應課稅收入)合併,並以薪俸稅稅率課稅,並享有薪俸稅列明的免稅額。因利得稅及物業稅不可享有薪俸稅免稅額,並以一個固定稅率課稅,薪俸稅則有一個累進稅階(最初的稅階稅率非常低),並享有各種薪俸稅免稅額,選擇個人入息課稅可以令所有入息一併當作薪俸稅處理,因而減低稅項。

間接稅

差餉、地租及地稅

差餉是香港的一種地稅,是香港政府為香港境內地產物業徵收的稅項。除差餉外,按土地契約的不同,土地使用者另須繳交地稅或按《中英聯合聲明》的規定向政府繳納地租。此等稅種由差餉物業估價署(差餉及地租)和地政總署(地稅)徵收。

印花稅

印花稅是香港政府向所有涉及任何不動產轉讓、不動產租約及股票轉讓所徵收的稅款。

博彩及彩票稅

博彩及彩票稅是香港向賽馬投注、合法足球博彩投注及六合彩收益所徵收的稅項。

商品稅

香港一般不徵收商品稅,但烈酒、煙草、碳氫油及甲醇例外。入口或於香港製造此等商品均須繳稅。此等稅種由香港海關徵收。

酒店房租稅

酒店房租稅是對酒店及賓館就酒店房租所徵收的稅項。

商業登記費

商業登記費是任何人士在香港設立公司,而需每年向稅務局繳交的商業營運牌照費用。

飛機乘客離境稅

飛機乘客離境稅是旅客使用香港國際機場或以直升機從港澳碼頭離境時需繳交的稅項,此稅項已包括在機票價格內。以海路從港澳碼頭、中港碼頭或屯門碼頭離境的旅客亦有類似收費,但不歸類于稅項中。

車輛首次登記稅

因政府鼓勵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減低汽車增長,汽車首次登記時須向政府繳交車輛首次登記稅。

專利稅

專利稅是香港政府對某些專利行業營運者所徵收的稅項。

特權稅

某些行業須向政府繳交特權稅,如屠業。

香港稅法與中國大陸稅法的區別

(一)香港與大陸行使不同的稅收管轄權
香港始終以有利於吸引外資、有利於促進本地經濟貿易發展為出發點,因此,香港稅法體現出稅制簡單、徵稅面窄的特點。在稅收管轄權的確立方面,香港與大多數國家不同,選擇單一行使收入來源管轄權,即各種稅收的徵收僅限於來自香港地區的財產和收入,凡是來源於香港之外的財產和收入一概不徵稅。
我國大陸借鑒各國的實踐經驗也是同時採用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管轄權。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構成我國稅收居民的納稅人,無論其收入是來源於中國境內還是境外,都需要按照中國的所得稅法繳納所得稅;而我國的非居民納稅人也需要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收入繳納所得稅。

(二)稅制結構和稅收模式的選擇存在較大差異
香港於本世紀七十年代開始形成以直接稅為主體稅的稅收模式。其直接稅主要由所得稅和財產稅組成,目前徵收的稅種主要為:利得稅、薪俸稅、物業稅和遺產稅。香港的間接稅主要有印花稅、消費稅及幾個零星稅種.會計師
我國大陸目前的稅制結構主要還是以間接稅為主體稅的稅收模式,主要稅收收入來源是對公司、企業徵收流轉稅。經過1994年新稅制改革後,大陸形成了以流轉稅、所得稅為主,以財產稅、行為稅和資源稅為輔的稅制體系,流轉稅主要由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構成,所得稅主要由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及涉外企業所得稅構成.

(三)香港實行“避稅港”式的稅制格局
香港始終把稅種限制在少數範圍內,有些國際上普遍開徵的稅種如增值稅、社會保險稅等都未開徵。已開徵的稅種的稅負也很輕,從主體稅種看,利得稅的稅率分別為16.5%(適用於有限公司)和15%(適用於非有限公司),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稅率相比都是相當低的。由於利得稅是對公司、企業的純利徵收,計算純利時原則上納稅人為賺取利潤所付出的各種費用均可以作為成本費用扣除。另外,為了推進技術革新,企業的固定資產除正常折舊外還可對機器設備成本的60%、工業樓宇成本的20%提取首次折舊,所以,實際稅負更低。香港薪俸稅基準稅率為15%,同時規定了較高的免稅額,因此,大多數工薪收入達不到起征點,據報導,在香港500萬人口中,繳納薪俸稅的只有20萬,約占總人口的4%。物業稅的稅率也為15%,按租金計算,計算時可扣除20%的維修費。
1994年,大陸進行了稅制改革,稅收由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行為稅及資源稅五個種類組成,其中每一類又由相應的稅種構成,稅種達20多種,其中既有能夠保證財政收入增長的增值稅和營業稅,又有能夠調節經濟和分配的消費稅和所得稅,並且還設置了起特殊調節作用的行為稅,基本形成一個多稅種、多層次、多環節的複合稅制體制。從大陸的整體稅負水準看,基本屬於中等偏下,如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普遍低於發達國家和某些發展中國家。但與香港比較的差別在於稅收征管薄弱,稅收征管手段和方式不科學,稅收流失相當嚴重。

(四)香港和大陸稅收管理體制和管理制度的差別
香港由於地域狹小,沒有象大多數國家一樣實行分稅制,而是採用一級稅制,即在港府的一級財政體制下,相應設置一級稅務機關。香港實行議會政體,稅法由立法部門的律政司制訂,作為全港稅務最高行政機關的稅務局負責執行稅法,但又有相當大的獨立性,可以就稅收法規修改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而財政司對執法的具體工作不直接干預。稅務局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工作,並將征、管、查三種職責分開,形成互相制約、互相促進的征管機制。在香港,所有納稅人的資料檔案都是通過電腦系統管理,稅務人員與納稅人一般不直接接觸,往來一般通過書面形式。在徵稅方式上規定了既方便納稅人納稅,又利於稅務當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報稅、評稅、收稅、追稅制度。
我國中央稅、地方稅及共用稅的立法權都集中在中央,以保證中央政令統一,維護全國統一市場和企業平等競爭。作為全國最高稅務機關的國家稅務總局不僅擁有執法權,而且還具有一定的授權立法權,它可以依法擬訂和執行國家的稅收法律、法令、法規,制定和執行實施細則及稅收行政規章,提議稅種的開徵和停征、稅目的增減、稅率的調整。大陸稅收實行分級征管,中央稅和共用稅由中央稅務機構負責徵收,共用稅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中央稅務機構直接劃入地方金庫,地方稅由地方稅務機構負責徵收。國家稅務系統實行國家稅務總局垂直管理的領導體系;地方稅務系統則實行地方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雙重領導,但以地方政府為主的管理體制。實行分稅制,國稅局和地稅局各司其職,能保證中央和地方稅收及時充足地入庫,同時,也體現了稅收管理體制上“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