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Archives: 香港跨境税务

外向投資的國際稅務

外向投資是指香港企業到海外投資。外向投資需考慮以下因素:

海外利潤的課稅

香港企業在海外進行投資,來自該項投資的利潤一般會被視為與海外業務有關,即源自香港境外,一般無須繳納香港利得稅。但某些情況除外。

單邊雙重徵稅豁免

根據香港法律,只有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和利潤才需要課稅,所以香港一般不需要給予任何雙重課稅豁免。

雙邊雙重徵稅豁免

雙邊雙重徵稅豁免,適用於香港與中國內地、比利時、泰國、盧森堡等國家簽訂的雙重徵稅協定。隨著香港政府繼續簽訂更多全面性雙重徵稅協定,適用範圍亦將會隨之增加。

預扣稅

香港企業在海外進行投資時,可能需要就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在海外繳納預扣稅。

由於香港不會對股息徵稅,所以股息的預扣稅不會獲得雙重徵稅豁免。

因此,任何涉及股息的預扣稅均會作為直接開支從利潤中扣除。

海外投資項目的融資安排

香港企業為海外業務進行融資時,重要的考慮因素是,與海外投資有關的利息開支是否可以扣除。

採用附屬公司形式進行投資:

1.若是香港母公司透過貸款的方式為該附屬公司提供融資。在安排有關貸款方面,可以為

香港母公司所賺取的利息提供一個香港境外的來源。這種情況下,雖然任何有關的融資成本均不可扣除,但有關的利息並不需要在香港接受評稅,甚至還可以在海外司法管轄區獲得扣除。

2.若是香港企業透過銀行貸款為海外附屬公司融資,安排有關的附屬公司直接借入貸款可能效益更大,例如透過海外銀行安排貸款或許可以避免就有關利息繳納預扣稅。

採用分支機搆形式進行投資

如果海外投資是以香港公司分支機搆形式進行,只要該分支機搆的利潤不需在香港課稅,任何與該業務有關的利息開支便不會獲得扣除。

就海外投資項目於香港產生的開支

香港企業在海外進行投資,該企業在香港一般也會繼續就該項投資產生開支。如果來自該項海外投資的利潤不需要在香港課稅,那麼這些開支也不會獲得扣除。

以海外附屬公司進行的海外投資

可以透過管理費用或收費的形式把有關開支轉給予該附屬公司,從而避免開支不獲扣除的情況。

以香港公司分支機搆形式進行的海外投資

如果海外分支機搆的利潤不需在香港課稅,有關開支不可在香港扣除。同一企業實體的分支機搆之間或總辦事處與分支機搆之間的交易一般不會列入扣除考慮之列,所以向海外分支機搆徵收的管理費用或收費也不會在扣除之列。

 

內向投資的國際稅務處理

內向投資是指非香港居民透過設立分支機搆或附屬公司的方式在香港進行投資。內向投資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經營業務與常設機構

非香港居民在香港進行投資時首要考慮的因素是,有關投資是否構成在香港經營業務。

一般情況下,一家按雙重徵稅協定界定的常設機構即使存在,但其活動根據地方法律可能並不構成在香港經營業務。由於雙重徵稅協定不能徵收根據地方法律沒有繳稅責任的稅項,所以不會產生任何繳納香港稅項的責任。

但是,常設機構一詞在香港雙重徵稅中有廣泛的定義。如果在香港進行投資的人士的居住地已經與香港訂立雙重徵稅協定,則該雙重徵稅協定便會淩駕地方法律,而只有在常設機構(按相關雙重徵稅協定所載的定義)存在的情況下,才會產生繳納香港稅項的的責任。

厘定應評稅利潤

應評稅利潤是指企業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所產生的利潤,這些利潤必須源自香港。

根據本地法律,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需要課稅,這個原則不應被雙重徵稅協定所淩駕。

例如:一家設於香港境內的常設機構在香港境外的銀行進行現金存款,該筆存款的利潤屬於常設機構。理論上可能需要根據法律進行評稅,但是,根據香港現行的稅法和執行指引,有關利息並不被視為源自香港,所以無須在香港課稅。

香港投資項目的融資安排

舉債投資:來自非居民向相連公司提供的貸款,有關利息一般不可扣除;來自金融機構的貸款所產生的利息一般可以扣除。香港為防止納稅人扣除最終由相連公司資助的銀行貸款所產生的利息已出臺多項條文。

股權投資:所支付的股息不獲扣除,同時,股息在許多司法管轄區是減免的基準課稅。

舉債投資與股權投資的區別:

從香港稅務角度:股權融資和舉債融資基本沒有區別;

從投資者角度:收取以減免方式課稅的股息,會比收取需要課稅的利息更為吸引。

 分支機搆與附屬公司的課稅

分支機搆:由於總辦事處與分支機搆同屬一企業實體,彼此之間不能訂立合約,所以總辦事處對分支機搆所徵收的任何費用一般不可扣除。

附屬公司:海外母公司所徵收的任何管理費一般可以扣除。只要有關費用有適當的記錄,證明是由附屬公司產生,而款額在商業上是合理的即可。

海外稅務豁免

 由於香港稅務採用屬地原則,所以相關經營活動如果不在香港進行,便可以申請海外稅務豁免。

滿足海外收入豁免的一般原則是納稅人從事賺取有關利潤的活動的地方不在香港,是可以無須在香港公司繳納任何稅項,但是需向政府申請稅務豁免或事先裁定。

海外收入豁免的條件:

1.沒有在香港設立辦事處;

2.供應商和客戶均不是香港客商;

3.合約,訂單的簽署過程均不在香港發生;

4.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經營紀錄等;

5.沒有在香港聘請員工,代理人替公司從事銷售活動;

6.電話清單表明公司聯絡業務不發生自香港。

申請海外收入豁免須提供資料:

1.公司於內地之組織架構圖、內地辦公室之地址及面積、內地雇員之數目、各雇員之姓名、職位、職務及薪金;

2.從事相關業務人士的行程記錄;

3.貨物買賣合同、合同簽署地及時間;

4.購買及銷售貨物之類別;

5.買家與賣家是否與公司、公司董事或股東存在關聯交易 ;

6.提供貨物的銷售流程;

7.提供貨物的移交、貨款的結算方式;

8. 至少五個最大的供應商以及客戶資料。

 

避免雙重課稅

當兩個或以上的地區對某一納稅人的同一項收入或利潤同時擁有稅收司法權而向其徵稅時,便會產生雙重課稅的情況 。

香港政府與全球多個國家和地區簽署避免雙重徵稅協定,明確劃分協定雙方的徵稅權,以降低香港居民或法團及協定另一方居民或法團被雙重徵稅的機會 。

避免雙重課稅的好處

有助投資者更準確地評估其經濟活動的稅務負擔;

為海外投資者在香港投資提供額外的吸引;

提高香港公司到海外投資的興趣。

香港與其其他國家避免雙重課稅

除中國內地外,香港還與以下國家簽訂避免雙重課稅:

比利時、泰國、盧森堡、越南、汶萊、荷蘭、印尼、匈牙利、科威特、奧地利、英國、愛爾蘭、列支敦士登等。

舉例:香港與中國內地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適用時間

香港與中國內地於2006 年8 月簽訂關於避免雙重課稅的安排:

內地適用於2007 年1 月1 日或以後取得的收入;

香港適用於2007 年4 月1 日或以後取得的收入。

適用稅種

內地: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香港:利得稅、薪俸稅和物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