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香港稅務採用屬地原則,所以相關經營活動如果不在香港進行,便可以申請海外稅務豁免。
滿足海外收入豁免的一般原則是納稅人從事賺取有關利潤的活動的地方不在香港,是可以無須在香港公司繳納任何稅項,但是需向政府申請稅務豁免或事先裁定。
海外收入豁免的條件:
1.沒有在香港設立辦事處;
2.供應商和客戶均不是香港客商;
3.合約,訂單的簽署過程均不在香港發生;
4.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經營紀錄等;
5.沒有在香港聘請員工,代理人替公司從事銷售活動;
6.電話清單表明公司聯絡業務不發生自香港。
申請海外收入豁免須提供資料:
1.公司於內地之組織架構圖、內地辦公室之地址及面積、內地雇員之數目、各雇員之姓名、職位、職務及薪金;
2.從事相關業務人士的行程記錄;
3.貨物買賣合同、合同簽署地及時間;
4.購買及銷售貨物之類別;
5.買家與賣家是否與公司、公司董事或股東存在關聯交易 ;
6.提供貨物的銷售流程;
7.提供貨物的移交、貨款的結算方式;
8. 至少五個最大的供應商以及客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