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兩個或以上的地區對某一納稅人的同一項收入或利潤同時擁有稅收司法權而向其徵稅時,便會產生雙重課稅的情況 。
香港政府與全球多個國家和地區簽署避免雙重徵稅協定,明確劃分協定雙方的徵稅權,以降低香港居民或法團及協定另一方居民或法團被雙重徵稅的機會 。
避免雙重課稅的好處
有助投資者更準確地評估其經濟活動的稅務負擔;
為海外投資者在香港投資提供額外的吸引;
提高香港公司到海外投資的興趣。
香港與其其他國家避免雙重課稅
除中國內地外,香港還與以下國家簽訂避免雙重課稅:
比利時、泰國、盧森堡、越南、汶萊、荷蘭、印尼、匈牙利、科威特、奧地利、英國、愛爾蘭、列支敦士登等。
舉例:香港與中國內地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適用時間
香港與中國內地於2006 年8 月簽訂關於避免雙重課稅的安排:
內地適用於2007 年1 月1 日或以後取得的收入;
香港適用於2007 年4 月1 日或以後取得的收入。
適用稅種
內地: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香港:利得稅、薪俸稅和物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