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向投資的國際稅務處理

內向投資是指非香港居民透過設立分支機搆或附屬公司的方式在香港進行投資。內向投資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經營業務與常設機構

非香港居民在香港進行投資時首要考慮的因素是,有關投資是否構成在香港經營業務。

一般情況下,一家按雙重徵稅協定界定的常設機構即使存在,但其活動根據地方法律可能並不構成在香港經營業務。由於雙重徵稅協定不能徵收根據地方法律沒有繳稅責任的稅項,所以不會產生任何繳納香港稅項的責任。

但是,常設機構一詞在香港雙重徵稅中有廣泛的定義。如果在香港進行投資的人士的居住地已經與香港訂立雙重徵稅協定,則該雙重徵稅協定便會淩駕地方法律,而只有在常設機構(按相關雙重徵稅協定所載的定義)存在的情況下,才會產生繳納香港稅項的的責任。

厘定應評稅利潤

應評稅利潤是指企業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所產生的利潤,這些利潤必須源自香港。

根據本地法律,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需要課稅,這個原則不應被雙重徵稅協定所淩駕。

例如:一家設於香港境內的常設機構在香港境外的銀行進行現金存款,該筆存款的利潤屬於常設機構。理論上可能需要根據法律進行評稅,但是,根據香港現行的稅法和執行指引,有關利息並不被視為源自香港,所以無須在香港課稅。

香港投資項目的融資安排

舉債投資:來自非居民向相連公司提供的貸款,有關利息一般不可扣除;來自金融機構的貸款所產生的利息一般可以扣除。香港為防止納稅人扣除最終由相連公司資助的銀行貸款所產生的利息已出臺多項條文。

股權投資:所支付的股息不獲扣除,同時,股息在許多司法管轄區是減免的基準課稅。

舉債投資與股權投資的區別:

從香港稅務角度:股權融資和舉債融資基本沒有區別;

從投資者角度:收取以減免方式課稅的股息,會比收取需要課稅的利息更為吸引。

 分支機搆與附屬公司的課稅

分支機搆:由於總辦事處與分支機搆同屬一企業實體,彼此之間不能訂立合約,所以總辦事處對分支機搆所徵收的任何費用一般不可扣除。

附屬公司:海外母公司所徵收的任何管理費一般可以扣除。只要有關費用有適當的記錄,證明是由附屬公司產生,而款額在商業上是合理的即可。